本報記者 趙紅旗
本報通訊員 許瀧允
“采購主管收受回扣被判刑,這樣的教訓太深刻了!”12月4日,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韓龍走進案發企業以案釋法,在企業中層骨干中引起強烈反響。
2024年3月,案發企業審計部門經審計及詢價發現,李某經手采購的材料價格高于國內市場價格30%左右,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某2007年入職該企業,經過5年時間,晉升為采購部主管,手握公司物資采購的關鍵權力。被抓獲后,李某供述稱,在采購部工作期間,有些供應商會給“好處費”,收下的錢款主要用于家庭開銷,購置房產、還貸款及信用卡等。還稱“剛開始我是拒絕的,后來就收了一些,因為與供應商熟悉了,大部分是他們借給我的。”
“李某在采購上具有話語權,再加上供應市場競爭激烈,為了和他處好關系,就提出按貨款的2%扣除稅款后作為回扣給他。我們收到轉來的貨款后,就會將回扣錢給李某打過去。”供應商王某說。
是借款還是回扣?如何準確界定李某與各供應商之間的經濟往來性質?
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李某對接的供應商達100多家,遍布全國各地,資金往來記錄海量繁雜,便通過偵查協作機制,申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尋求法律監督支持。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孫剛介紹,檢察機關依法啟動涉自貿案件辦理機制,迅速組建專業辦案團隊提前介入偵查,制定詳細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從資金流向、交易合理性等方面入手,對李某及相關人員賬戶逐筆進行核查,調取海量銀行流水、交易合同等證據。
經第三方機構審計認定,2014年3月27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間,李某非法獲利共計242萬余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定,李某利用其擔任采購主管的職務便利,以借款名義直接多次收受供應商好處費、采購回扣款等,非法獲利242萬余元,其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關于其辯解部分金額為借款,經查,其作為公司采購主管,在供應商的選擇方面具有相當的決定權,其以采購方身份,以“買房子沒有錢”等理由向具有特定對應關系的對方即供應商借款,其借款對象均系供貨商的業務人員,且借款金額均較大,但并未出具相關借條,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故其辯稱為借款關系明顯不符合常理,是名為借款實為收取的供貨商賄賂款,為非正常借貸關系。
11月20日,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李某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件辦結后,針對暴露出的企業內部管控漏洞,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檢察院及時向某科技公司制發檢察建議,圍繞完善采購審批、建立供應商動態評估、強化財務監督等提出系統性整改方案,并組織干警深入相關企業開展以案釋法,將個案教訓轉化為全員警示,實現“懲處一人、規范一企、教育一片”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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