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突發故障致使用戶受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健康權糾紛。
2022年9月2日清晨,錢某騎某品牌共享電動自行車行駛過程中,車輛突發故障失控猛沖出去,情急之下,錢某一個急剎,從車上摔出去受傷。事發后錢某報警。交警部門對車輛進行了測試,發現車輛“油門線”失靈,認定本起事故錢某無責。
事發當天中午,錢某與該共享單車平臺公司聯系,對方當時承諾全部賠償,但最終沒有履行賠付義務。某平臺公司認為,自己非案涉車輛所有人、出租人及管理人,與錢某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并且其也非實際侵權人。協商賠償未果,錢某將某平臺公司及共享單車的實際出租方某網絡科技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案涉車輛系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有,由其負責車輛的運營、管理、維護,某平臺公司僅為該公司提供信息服務。
法院認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為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的租賃物存在故障,導致原告在使用過程中受傷,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騎行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某平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某平臺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盡到審核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助力車租賃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網絡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的車輛已依法領取牌照,無證據證明某平臺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平臺公司無法知道或應當知道某網絡科技公司如何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平臺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某平臺公司提供的該平臺助力車保險方案,在使用案涉共享助力車過程中意外跌倒受傷,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錢某賠付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接受治療地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
綜上,法院判決某網絡科技公司在保險公司賠付后的剩余損失中,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共享經濟、綠色出行的背景下,共享單車已經成為了大眾短距離通勤的重要選擇。
民法典第708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共享單車的所有公司應當加強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投放的單車安全、可靠,否則,因車輛故障發生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廣大出行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也要時刻注意單車的狀態,在發現單車存在故障時及時停止使用并報平臺處理,切不可將就騎行,以免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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