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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4日電(孫陽)上周,國務院發布《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與原有標準相比,新發布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將人口規模上下限普遍提高,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類型由4類變為5類,增設超大城市,并且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劃分為Ⅰ型、Ⅱ型兩檔。針對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革新的意義,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占斌在接受人民財經采訪時表示,新標準的出臺有利于鼓勵重點發展中小城市、優化發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從長遠來看,更是破解當前愈演愈烈“城市病”的一劑良藥。
大城市門檻提高 城市發展須理性定位
新標準中,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對比原有標準,此次調整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人口規模上下限的提高尤其引人注意,成為大城市的“門檻”進一步提高。張占斌認為,在城鎮化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提高特大城市、大城市“門檻”并不意味著限制其發展,而在于優化和均衡,保證城市長遠規劃、社會經濟發展的平衡有序。
按照舊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參照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的《城市藍皮書:中國城市發展報告No.7》,我國有66個城市屬于特大城市。新標準出臺后,一些城市將不再具備特大城市資格,在張占斌看來,控制人口規模標準有助于實現城市發展定位的客觀理性,真正做到實事求是,結合自身發展現狀,根據市場條件、資源條件、社會特點來重新定位,實現良性發展。
中小城市的發展機遇 提升人口聚集能力
當前,我國城鎮化正處于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中小城市在面臨就業需求量大、產業發展程度低等諸多困境的同時,也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張占斌認為,新標準的出臺不僅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發展應不斷優化,更體現出國家鼓勵重點發展中小城市的長遠思路。
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大城市人口壓力過大、自然環境承載力不足等問題已經突出顯現,中小城市亟需承載更多的產業和人口,并且擔負起農業人口轉型、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職責。因此,在新型城鎮化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中小城市應盡快提升人口聚集能力,廣泛招商引資、吸納社會資源和優秀人才,提升發展質量和水平。
張占斌表示,中小城市在未來向大城市、特大城市發展的過程中,并不能僅僅依靠人口數量單方面增長,而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區域特色和比較優勢,更多依靠產業升級轉型和生態環境優化,人口數量只是一個衡量指標,其他公共配套設施也應齊頭并進,新標準的出臺對城市發展規劃更大的意義在于引導,而非簡單的行政劃分。
警惕“城市病” 切忌貪大求全
“城市病”是伴隨城市高速發展所出現的如人口擁擠、交通堵塞、就業困難、住房緊張、公共衛生惡化、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轉型也導致“城市病”呈現高發之勢,一些城市片面追求向大城市、特大城市邁進,已經出現不同程度的自然問題和社會問題,如城市飲水不足、環境污染嚴重等。
這次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調整,客觀上要求很多地方的城市發展規劃需要重新調整布局,部分省份原計劃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設想可能因此中止,對個別地方的城市發展統籌規劃來說,自然有些“苦澀”。
然而,從經濟社會長遠發展角度來看,從“城市病”的有效治愈層面來說,新標準的出臺無疑也是對癥良藥。張占斌指出,城市的發展切忌貪大求全,吸納的人口數量、產業規模應與其實際的可承載量相符合,尊重經濟規律、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真正走出一條立足地方實際、融合區域特色的可持續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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