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同行養殖的蜂類致自家蜂群受損,竟邀約同伙用無人機定位,從而盜竊他人蜂箱?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養殖糾紛引發的盜竊案。被告人譚某等人因盜竊他人養殖財產并獲利,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2024年7月,被告人譚某養殖的蜂群遭捕食受損,因懷疑系同鄉廖某所養蜂群導致,便起意報復泄憤。8月13日,譚某邀約伍某、譚某勇,通過無人機追蹤鎖定廖某的3處蜂群養殖點,確認系人工養殖后,又聯系被告人董某參與作案。
四人攜帶防蜂服、滅蟲劑、收蜂籠等工具,乘船前往養殖點,由譚某等三人穿戴防蜂服撬開蜂箱,用滅蟲劑滅殺成蜂,捕獲部分成蜂裝入酒桶,同時搬運蜂巢及蓋板,董某負責協助轉運。
返回后,四人將盜得的184斤蜂蛹、2000余只成蜂運至譚某家中,譚某出售蜂蛹獲利10230元,款項由四人分贓。經價格認定,被盜蜂蛹價值18400元,成蜂價值2000余元。
8月27日,譚某再次邀約張某、文某作案,由張某駕船,譚某、文某通過無人機及望遠鏡搜尋蜂巢。三人發現目標后實施盜竊,搬運蜂巢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無人機、望遠鏡、船只、防蜂服等作案工具。
經清點,被盜蜂蛹及蜂巢44斤、成蜂2309只(價值2309元),蜂蛹因損壞未作價格認定。案發后,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雖因自身養殖的蜂群受損心生不滿,但無任何證據證實系被害人廖某養殖的蜂群所致。其第一次主動邀約他人,通過無人機追蹤鎖定養殖點,趁無人之機盜竊蜂巢、蜂蛹及成蜂并出售分贓,后又再次邀約同伙實施盜竊,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明確,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伍某、譚某勇、董某、張某、文某明知譚某實施盜竊,仍參與其中,系共同犯罪。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伍某、譚某勇、董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張某、文某二人經公訴機關認定,不予起訴。
本案中,被告人譚某因自身養殖損失無端猜忌他人,未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反而采取盜竊、損毀他人養殖財產的方式泄憤獲利,已然觸犯刑法。盜竊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即便存在民事糾紛或自身權益受損情形,也不能成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正當理由。
法官提醒:
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任何試圖以非法手段報復、獲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養殖從業者應增強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妥善處理鄰里間的生產經營矛盾,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m.468188.com/showinfo-124-37170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