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楊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這是該院發出的首個禁止令。
用無碘鹽制作饞味鴨
據悉,2012年3月,楊某在經營“風光饞味鴨”專賣店時,低價購買不含碘散裝鹽兩袋,用于制作饞味鴨予以銷售,后被市鹽業稽查大隊查處。
經檢測,楊某制作饞味鴨使用的鹽為無碘鹽。駐馬店是我國嚴重缺碘的地區之一,長期食用非碘鹽會引起碘缺乏癥,造成食源性疾病。
法院認為,楊某在制作食品過程中,違反規定使用無碘鹽,并將產品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鑒于楊某系哺乳期婦女,法院對其判處拘役并緩刑執行。
為了更好地約束被告人緩刑期間的行為,驛城區法院對被告人楊某發出“從業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一旦違反達到法定情節,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禁止令是一項新規定
記者了解到,禁止令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項新規定,是非監禁刑制度的一項創新。
根據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是對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的創新。
“法官根據案情向被告人發出禁止令,是對非監禁刑罰執行監管措施的補充和完善,既能防止犯罪分子接觸犯罪誘因,大大降低再次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又能改變一般緩刑考驗期內要求犯罪分子定期匯報等寬泛的監管辦法,促進犯罪分子積極矯正。”承辦案件的法官向記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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