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旅有限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為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切實做好旅游質量保證金管理工作,2025年5月9日駐馬店市文廣旅局轉發《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旅行社按通知要求補齊保證金。5月20日執法人員對某文旅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于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5月27日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經調查,某文旅有限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賬戶資金短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6月25日,駐馬店市文廣旅局依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第十三條第二款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旅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市場主體嚴格自律、規范經營。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旅行社的義務,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用款項。質量保證金制度對于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旅行社不斷提升守法、守約意識,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此提醒廣大旅游從業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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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李昂